释义 |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