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分为自愿撤诉和视为撤诉。首先自愿撤诉是指: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行为。视为撤诉有三种情形,第一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第二是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第三是: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但因诉讼费缴纳问题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