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关于刑事申诉的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最高法清楚规定了刑事案件申诉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 一、哪些刑事申诉由中级法院管辖?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四)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二、哪些刑事申诉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原经本院复核的; (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三、刑事案件申请申诉的时效是多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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