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党员吗 |
释义 |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成员不是必须要共产党员,但必须是该小区的业主。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业主委员会的任职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2、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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