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车辆出借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通常会以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拒绝理赔。如果双方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不能将保险车辆出借给他人,保险公司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案例介绍:07年9月20日,老王与某保险公司签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帕萨特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司机座位险及前排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险期间为1年。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司机座位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前排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险金额为每座50000元;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均为不计免赔率,且均无绝对免赔额。合同签定后,老王交付了各项保险费共计5485.71元。2007年10月30日,老王的朋友小张向其借车外出旅游,途中与一农用车相撞,造成农用车司机受伤,老王的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农用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后经法院调解,老王赔付农用车司机各种费用450000元。同时,老王因该事故花费车辆维修费86599元。事后,老王向某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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