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权判决书直接办理房产证 |
释义 | 确定判决书直接办理房产证当事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的房屋产权确权判决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方式: 1、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查申请文件;权属调查;依法公告;确认房地产权利;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册上;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立卷归档。 2、在我国申请登记的需要90日,申请转移登记的需要30日,申请抵押登记的需要15日,申请变更及其它登记的需要30日。 3、在我国进行初始登记的,按登记价值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三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五交纳;抵押登记的,按抵押价值的万分之一交纳;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的,每项交纳二十元,具体收费按实际情况而定。 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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