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
释义 | 一、车辆过户需要手续如下: 1、领填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 2、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同的印章,私车须交验车主身份证; 3、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认定; 4、检验合格后,本县市过户或变更的,直接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交费。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订) 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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