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有 |
释义 |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如下: 1、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上诉人、检察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审理案件的形式。采用这种审理方式的二审案件的范围主要是: (1)抗诉案件; (2)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4)贪污、受贿案件; (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和涉及原审判人员违法乱纪的案件; (6)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如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当庭进行质证的案件。 2、调查讯问式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不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案卷材料,庭外提审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听取了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的意见后,直接做出判决或者裁定。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一审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这种审理方式同开庭审理的方式相比简便易行,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减少了审判的投入,效率较高。但是由于不直接开庭审理,不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不能充分行使。而且一些基本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执行起来存在程序上的困难。因此应当严格控制其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