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2、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2、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3、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5、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