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医疗机构全员落实措施: 一、做好急危重症患者的医疗救治。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和诊疗规范给予及时救治,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推诿拖延。对于高度怀疑且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急诊患者,要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进行核酸检测,医务人员做好二级(+)防护;经救治后需要入院的,首先收入单人单间治疗,排除新冠肺炎后转至普通病房。 二、做好中高风险地区患者的就医管理。对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患者,各地要做好就医安排,通过指定区域内定点医院、社区巡诊、强化院前急救等方式,为中高风险地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患者,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预检分诊后及时诊疗,不得拒绝推诿。 三、做好需要定期治疗患者的医疗安排。对于需要定期检查治疗的中高风险地区患者,如血液透析患者、肿瘤放化疗患者、孕产妇等,各医疗机构要通过预约诊疗、分时段就医、加强医务人员防护和院内感染防控等方式,安排好医疗服务,保证患者治疗的连续性。 四、以标准预防为基础减少交叉感染。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患者及陪同人员均应当正确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并经预检分诊后进入相应诊疗区域。医疗机构全员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加强佩戴口罩、手卫生、环境通风和物表消毒管理,不断优化就诊流程,减少人员现场聚集。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