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的法院审判流程包括庭前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 (一)庭前准备。查阅 公诉人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 证据 。 (二)开庭。 开庭审理 前,由书记员查明各 诉讼 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 (三)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 证人 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四)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 刑罚 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六)法院公开宣判。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