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一、法人人格混同的外部表现形式 现实生活中,人格混同外部表现主要有下面几种: (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在企业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那么表面上看似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企业,但实际上已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从而产生数个公司间人格混同。法人人格混同是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标准之一。因此,公司股东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人制度的各项规定,这样才可以充分保障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才能实现公司制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什么叫人格混同的认定 所谓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的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以致于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或两家公司无法实质区分的情形。 主要表现为母子公司之间、兄弟公司之间及相互投资而引起的人格混同,表现在公司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务、管理机构、业务的不分,财务混同,表现为收支记录、账簿、财务会计等难以区分。这种混同状态给债权人带来主体辨认上的困难,最终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法理论上,公司人格混同可根据混同对象区分为公司与股东的混同、公司与非股东公司的混同两大类。具体而言,公司之间不存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如要构成公司人格混同,只能是公司与非股东公司之间的混同。也即,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这表现为相互之间不具有控股关系且均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因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关联关系,(比如同一投资人设立的不同公司)导致出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范围等方面的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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