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十种十字路口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1、没有信号灯,没有交警指挥,相向行驶,左转弯的A车与直行的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 2、没有信号灯,没有交警指挥,相向行驶,右转弯A车与左转弯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 3、绿灯亮时,左转弯A车与直行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 4、红灯亮时,右转弯A车与直行的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 5、A车正在左转弯, B车超越时与之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 6、A车在人行横道掉头,与直行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 7、交警正在指挥B车通行,A车与之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8、A车已经转向,但B车依然撞上其装载的超长物品,谁全责 A车负全责。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 造成交通事故 。 9、A车发现开错车道了,到路口借道,与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 10、绿灯亮时,A车发现前方B车开的很慢,于是在路口超车,结果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行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