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业主已购买车位需要再交停车费 |
释义 | 一、民法典业主已购买车位需要再交停车费 小区停车究竟要不要交费,需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和车位产权归谁所有。其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根据该法规定,小区地面车位通常属于业主共有,而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归开发商所有。例如单独停车楼、地下停车库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如果卖给了业主,就应当归业主所有,由于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业主不再交费。 律师解答:可是如果涉及车辆管理,业主需交车辆管理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分配。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株洲市于2011年出台《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的前提下,确需经常占用道路或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特约保管合同。” 停车费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完全由各个住宅小区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来定,物价部门不会参与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只能在特定时期,在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定临时性的价格干预措施。另外还详细说明: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该《通知》收费项目名称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突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即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二、交停车费无固定车位是否属于合法 不合法。物业的做法不对,交了停车费就应该有固定的停车位,同时如果目前的停车位并不够,那么就不应该收取停车费而应该选择与全体小区业主协商规划扩展停车区之后再收取停车费。 可以查看为物业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上有类似于一户一车位的规定,可以收集相关证据,然后找物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收取停车费会带来什么影响 1.停车费对消费者私家车出行的影响。由于停车费用是开车者出行代价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开车出行的需求。提高停车费会导致私车出行欲望的降低,促使更多人选择公共交通方式。 2.停车费对消费者出行时间选择以及停车时间长短有重要影响。差别化的停车费用价格,可以抑制相关区域、相关时间内的停车需求,减少相关区域的交通流量。 3.停车费对消费者出行路线选择的影响。如果停车费用高出出行者的心理预期,他们会改变出行路线,或者选择在停车费用较低的停车场停车,然后换乘其他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例如国外一些大城市,由于中心区停车位紧张,加上较高的停车收费,促使出行者倾向于将自驾车停在城市边缘的公共交通换乘站(如地铁),自己换乘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城市中心区。从这一点上讲,停车费对调整城市交通结构、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着一定的作用。 4.停车费对消费者购买车辆的影响。停车位与车辆是完全互补品,停车费的多少是消费者购买车辆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停车价格制定中,将车辆产生的负外部影响,即交通拥堵与尾气污染的外部成本考虑进去,通过上涨停车费有效降低消费者购车意愿费,影响消费者购车选择,实现车辆数量与城市交通资源的最优社会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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