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据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刘承亚介绍,本次调整对象是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196元,生活护理费月人均增加116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增加95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