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未婚生育有产假吗 |
释义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在此并没有区分已婚女职工与未婚女职工,也就是说,只要是女职工,就享有产假。 结论很明确:女职工未婚生子或,有权享受产假。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未婚而剥夺她们法定的权利。 一、单位能辞退未婚先孕的职工吗 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第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首先,该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胎儿;另一方面,未婚先孕者,同样存在妇女、胎儿问题,这些妇女、胎儿同样需要保护,目前无任何法律、法规将该妇女、胎儿排斥在保护之外。其次,无论是《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还是其他法律、法规中,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没有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 2、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确规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实行计划生育,未婚先孕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规定,但这只能说明,未婚应当受到来自这些方面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罚款等,而不等于你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3、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未婚先孕的行为确有不妥,但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针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规定。如果解除就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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