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一、要约邀请和要约产品,有什么不同?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三、承诺是什么啊? 承诺是受领要约之相对人,以与要约人订立契约为目的所为之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