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既遂是如何处罚的 |
释义 | (《刑法》第418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本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主体要件: 主体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 行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是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这里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 2、本罪主观要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3、本罪客体要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本罪客观要件: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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