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在实操过程中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能存在困难,因为股份公司股份一般是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场外交易坦乱,一般不是按照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的结果转让股份,而是按照报价系统的价格机制进行匹配后即达成股份转让的交易,所以在实践中很少有股份公司规定优先购买权。但是规定新股优先认购权的还是较多,因为新股由公司发行让卖档,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控制给股东发行多少,给新股东发行多少,所以新股优先购买权比较容配旦易实现。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