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 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 扩展资料: 北京市医疗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的区、县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