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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相关法律情形分析
释义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诈骗罪的行为结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达到诈骗罪既遂,需满足以下要求: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因此取得财产→受骗者遭受财产损害。
    1、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其中欺骗行为是指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使相对人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
    (1)关于欺骗的方式及表现相对多元化,比如语言、动作、文字等,有作为与不作为。
    (2)欺骗行为的内容是指让相对人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并且做出行为人所期望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对于现实中经常出现的“调包”类型的欺骗行为,由于没有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因此不属于诈骗罪,而是属于盗窃罪,对于自己已经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如果再采用调包方式变占有为所有,则成立侵占罪。
    (3)常见的欺骗主要表现为就事实进行欺骗。其中事实也应理解为包括行为、身份、能力、自然事实以及主观目的和确信认知等心理事实。
    (4)欺骗行为必须是足以让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如果某种欺骗行为对其他人不足以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但只要使当前的欺骗对象产生错误认识的,都属于欺骗行为。对商业营销中就商品进行的一般夸张,由于其属于一般的行业惯例,处在社会的容忍范围内,是否购买还要取决于购买者意愿,通常双方都会讨价还价,不具有使相对人产生处分其财产的具体危险,不能将其评价为欺骗行为 。
    2、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如果是维持或者强化了相对人的错误认识,不论施骗者自己对事态的判断是否有一定的错误,均不影响欺骗行为的成立。
    (1)受骗者本人具有处分财产的相关权限或地位,但并不要求其一定是财务的所有者或现实的占有人。在刑法意义上受骗者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不包括严重精神病患者、无处分能力的幼儿、机器等。其中单位也可成为被害人,但是只有单位中具有处分权限的自然人才能成立受骗人。受骗人不能仅限于特定的人,比如虚假广告宣传。
    (2)受骗人和处分财产的人须为同一人,但是受骗人和被害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当受骗人和被害人为同一人时,属于双方间的诈骗,例如: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他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放弃自己所有的财物,行为人拾取的,成立诈骗罪;当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时,就属于三角诈骗。
    ①针对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在结构上是相同的,两者之间的区别关键是看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A.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那么行为人获得财产就是基于被骗人有瑕疵的意思获得相关财产,成立三角诈骗;B.如果被骗人没有处分受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那么行为人获得相应财产完全是基于违背对方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则行为人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②此处的处分财物的权限或地位不同于民法上的处分所有权的权利。处分权限的取得可以是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是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些惯例。
    ③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虚假诉讼的情形,在刑事案件中,出示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例如使他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同时成立虚假诉讼罪,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民事诉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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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