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如果公证部门认可户籍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在派出所办理2、如果公证部门只认可《未受刑事制裁检索证明》的,须在刑警支队办理3、但公证部门只认可刑警支队出具的《未受刑事制裁检索证明》,方可公证4、居民因办理相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常住户口地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申请人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且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禁止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及时核查相关档案、计算机系统信息,1个工作日内据实出具该居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要求办理《未受刑事制裁检索证明》的,本人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办理,经核查相关档案、计算机系统信息、指纹系统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本人《未受刑事制裁检索证明》。在派出所和刑警支队办理均需本人前往5、去时需要带上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