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成立公司失败后,责任归谁?
释义
    企业设立失败,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设立费用及债务。对已收股款的返还也由发起人负责。合伙企业的债务由造成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有限责任。企业破产的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或清算人。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发起人对设立行为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责任,以及出资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发起人承担。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风险提示: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是谁承担的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破产的申请人是谁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破产的申请人有以下几种: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法律责任,法人设立失败的责任承担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的责任有:
    1.公司发起人对设立行为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
    结语
    企业设立失败,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设立费用及债务。对已收股款,发起人应返还并加算利息。在合伙企业中,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为限。企业破产的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或清算人。无论是公司设立失败还是法人设立失败,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债务和费用的连带责任以及出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注销登记的公司清算的主体是谁
    企业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1)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2)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
    (3)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
    (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
    (5)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
    (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7)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8)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
    (9)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是怎样的
    公司设立失败是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
    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3 15: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