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全国率先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很快在全国推开。199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了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推行的一种强制性的长期储金制度。根据2002年修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如果刚参加工作,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如果刚被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的一种住房福利。用于做房屋贷款。 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半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半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买卖或装修。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