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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持续侦查与补充侦查的差异
释义
    继续侦查和补充侦查的区别:继续侦查是指证据不足,检察院发回公安机关继续收集证据;补充侦查是指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有次数限制。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法律分析
    继续侦查和补充侦查的区别有:继续侦查指证据不足,检察院没法批捕,发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收集证据。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有次数限制。且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拓展延伸
    持续侦查与补充侦查:特点、应用场景及效果比较
    持续侦查与补充侦查是刑事侦查工作中两种不同的方法。持续侦查是指在初始侦查阶段,通过对嫌疑人、证人、物证等的持续监视和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以便确定犯罪事实和嫌疑人的罪责。它的特点是时间跨度较长,需要耐心和细致的工作。补充侦查则是在初步侦查结束后,根据已有证据的不足或者新的线索,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以弥补证据链的不完整。它的特点是针对性强,时间相对较短。在实际应用中,持续侦查常用于复杂案件中,如组织犯罪、经济犯罪等,而补充侦查常用于证据不足或者新线索出现的情况下。两种方法各有优劣,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需要进行选择。
    结语
    继续侦查与补充侦查是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两种不同方法。持续侦查需要耐心和细致的工作,通过对嫌疑人、证人、物证等的持续监视和调查,收集更多证据以确定犯罪事实和嫌疑人的罪责;而补充侦查则是在初步侦查结束后,根据已有证据的不足或新线索,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补充,以弥补证据链的不完整。两种方法各有优劣,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需要进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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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9:3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