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双方自行变更合同内容,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正当理由变更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如果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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