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恶意逃债的依据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1、公司恶意逃债的常见行为。当公司收到大量货款或货物,或者遇到其他经济纠纷时,股东悄悄转移所有资产,然后既不进行年检,也不偿还债务。一段时间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债权人无法讨债。 2、公司恶意逃债怎么办? 1、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发生解散事由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清算的,或者设立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 2、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损失、损失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五)公司未依法清算注销登记的,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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