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211条再审规章?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该条款是针对检察院抗诉再审的审级及下交再审的限制的规定。一般而言,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级设置中,由下级法院负责案件的事实部分,而由上级法院负责适用法律问题。 一、民事诉讼期间 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2、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二、民事诉讼送达 1、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三、民事诉讼调解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3、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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