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诉讼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罪的既遂标准如下: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估权文书的; (4)多起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刘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认定虚假诉讼罪的既遂,不能以获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对司法秩序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判断本罪是否既遂的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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