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对骗保案件不作为,如何维权? |
释义 | 保险公司怀疑骗保不理赔时,投保人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交强险拒赔情形有四种,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照、醉酒驾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故意制造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明确说明义务即可拒赔。 法律分析 一、保险公司怀疑骗保不理赔怎么办 保险公司怀疑投保人骗取保险不予理赔的,是属于合同纠纷,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保险公司交强险拒赔情形有哪些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 1、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驾车;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除外责任,属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理。 结语 保险纠纷中,若保险公司怀疑投保人骗保不予理赔,投保人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而对于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的情形,《交强险条例》规定了四种法定除外责任,包括驾驶人未取得资格、醉酒驾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故意制造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只要发生以上情形,保险公司可无条件拒赔,但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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