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很多人都知道如果一旦你被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你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权,行政复议机关会依法审查,但是有的时候会作出维持原决定,此时若不服,该起诉谁你知道吗?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还有诉讼的维权方式,但是经过复议的案件该起诉谁就不是所有人都知道,不知道应该起诉谁会有一种投诉无门的感觉,其实,新的法规是将两个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但并不是去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的,有些情况即使立案了也可能会被驳回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由此可知,被告的确定是多么的重要,如果说行政复议机关仍然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决定,那么应该以谁为被告呢?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