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哪些情况下工程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可以提出理赔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也就是说,由于发包人导致工程变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实践中,发包人存在以下行为时,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 1、由于发包人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失误引起的工程变更。 如发包人变更投标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未按合同的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2、现行的工程变更实施细则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或建设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如对变更项目及变更费用的确定方法规定不详细、不具体,强制性欠缺,或对部分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只批方案,未批增减投资多少和资金来源,或存在着重大设计变更不按程序上报,先实施后报批的现象。 3、合同执行不严密,缺乏有力监督。 如合同签发前或实施中,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解决征地移民,提供三通一平问题;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供电、供水,合格的主材或大型施工机械未到位;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等。 4、更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工序或者设计改线,或要求压缩工期,提前工程项目的完工时间。 5、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的。 6、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的。 7、发包人修改设计。 一、对外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权责条款 合同中应该规定,发包人须将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及时通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在监理工程师中选定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监督工程施工和处理履约中出现的问题。 2、工程承包的转让和分包条款 合同一般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将全部合同、合同的任何部分、合同的任何利益和权益转让给第三者。经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包人方可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但原承包人仍对全部工程负责。 3、承包人一般义务条款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该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并无偿提供为施工所必备的劳务、材料、机器设备及管理知识。 4、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条款 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来说履行合同时间较长,在履行合同中,可能会由于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原因给工程的施工带来困难,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才能排除,例如,增加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材料等,这样就要增加承包费用或推迟工程进度。以上问题须经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代表确认,发包人才能偿付额外增加的费用或同意工程延期。 5、竣工和推迟竣工条款 合同中规定竣工时间和标准,工程完成后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验收无误后发给竣工证明,标志着工程项目已全部竣工。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工程变更、自然条件变化、人为障碍使工程延误,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以延长工程的竣工期限。 6、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条款 承包人或分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专利和专有技术,并承担被第三方控告合同范围内专利权为非法、以及专利权被第三方侵犯时的责任;承包人提供的专有技术,双方应订立保密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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