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治安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虽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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