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人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亲自到捡拾弃婴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 (1)提交收养申请书; (2)户口证明; (3)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4)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孩子能力的证明; (5)捡拾弃婴,三个人以上见证人的证明; (6)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7)经常居住地乡级计划生育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 (8)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检查证明; (9)收养人单人照片各一张(一寸),被收养人单人照片两张(一寸),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一张(二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