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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吊车经营范围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吊车、起重设备、钢管租赁,货场内货物装卸,厂房吊装、钢结构吊装、设备吊装服务,机械配件、汽车配件、五金、矿产品、钢材、生铁、锰铁、有色金属销售。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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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1: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