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 2、国家秘密的标识“”; 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