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强制执行费用收取标准是多少 1、强制执行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1)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二、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出现如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