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债务人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种类 担保物权的设立包括:担保物权依 担保合同 而设立,比如抵押、质押;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担保物权,比如留置。 (一)担保物权依担保合同而设立 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行为设立,必须经过公示。《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包括登记和交付。 (二)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担保物权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称为法定担保物权。其特征在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就可以直接产生担保物权,既不需要当事人就担保物权的设立达成协议,也不需要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公示。 二、 担保物权 的行使条件 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一般需具备三个条件: (一)存在着有效的担保物权; (二)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三)债权未受清偿。 三、 担保物权的消灭条件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二)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 担保物权包括 抵押权 、质权和 留置权 ,设立方法是依担保合同而设立和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