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并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也可以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 法律分析 因债权人无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并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债务人还可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该内容由 崔德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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