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恶化、转移财产、失信或有可能失信,可以中止履行债务。如果没有证据,将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则应恢复履行。如果对方未恢复履行且未提供担保,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如果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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