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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及抚恤金制度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资金来源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拓展延伸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福利及抚恤金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福利及抚恤金政策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政策。根据该政策,当退休人员去世时,其家属可以享受一定的丧葬福利,包括丧葬费用的补助和相关服务的提供。同时,政策还规定了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以帮助退休人员的家庭度过难关。这项政策的实施旨在减轻退休人员家属的经济负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具体的标准和程序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照顾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合理需求,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权益,减轻其经济负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具体的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单位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维护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权益,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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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9: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