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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害人供述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可以直接指认犯罪过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征,常常是直接证据。另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富和具体。
    在单位成为刑事被害人时,一般认为其法定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的陈述包括单位中对被侵害财产或权利的经营人的陈述就都应归人被害人陈述。因为这些人的陈述可以较为详细地叙述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指出被侵害的财产或权利的具体特征,这些都远非证人证言可以比拟,而且这些人的陈述往往是受维护单位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所驱使,与证人作证的动机也不相同。如果将受害单位代表陈述作为被害人陈述对待,出现虚伪陈述时如何对待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代表人本人有意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按照伪证处理;如果是该被害单位指使的,应当对双方同时追究责任;如果是由于一定的客观原因陈述有失实或失当之处,则应当及时给予指出,以免给案件处理造成失误。总而言之,对于单位被害人的陈述,需要严肃认真地对待,审慎地分析,注意它与自然人被害人陈述的不同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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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0:3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