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子女的离婚中,探视权是离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是由于探视权的行使需要父母双方的配合,结合子女的生活、教育情况来确定。且探视权会随着父母关系、子女状态的变化而变化,所以一般离婚中的探视方案都非常潦草,甚至一句话带过。导致此后因探视权发生纠纷,也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探视方案非常重要。 探视方案包括:探视次数、探视地点、接送方式以及违反探视规定的处置。探视次数一般以一个月两次为佳,既不增加双方的配合负担,也能保证孩子的学习、生活的稳定性。探视地点,可以是双方都信任、也有能力保障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的第三方地点、特定机构等。接送的方式包括由谁接送、什么时候送回、应提前多久约定等。而违反探视制度的处置,包括过了多久没有来接就算是放弃探视。 只有规定切实可行的探视权方案,才能有效地避免发生探视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形。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