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兵的人 结婚 与普通人一般情况是一样的。 (一)积极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结婚年龄 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消极条件:不得有 禁止结婚 的情形: (1)有配偶者;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民法典 》实施以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将不再是 婚姻无效 的条件。 法律客观: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 军队人员的结婚对象,应当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人员不得与其结婚: (一)属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 (二)取得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三)不符合军队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对配偶的相关政治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军队人员原则上不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结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