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更改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更改人必须是有权更改人。票据法第九条规定只有原记载人才有权更改票据,非原记载人变更票据则构成票据的伪造。 (2)更改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不是任何事项都可更改的。依据该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即使是原记载人也无权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更改票据应符合一定的时间条件。原记载人只有在票据交付他人之前才有权依法更改,如票据已交付他人,则应征得持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的同意才可更改,否则,就构成变造票据。(4)更改票据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之所以对更改票据作如此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利用更改票据弄虚作假,欺骗他人获得不当之利,以维护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 下述几种情况不能视为票据的更改: (1)依法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作的变更(应在变更处签名或盖章); (2)变更票据的签名属于票据的伪造; (3)在空白票据上进行填充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这种行为只是一种补充票据要件的行为,而不构成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变更票据的记载内容,而与票据上的签名无关,且票据的更改影响到一切票据关系人,故此票据的更改不同于票据的伪造。一般认为,票据经更改后仍属有效,并根据签名是在票据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一、变造票据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1、变造票据的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一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2、变造票据入罪的判断 《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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