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为证明案情的重要角色,其证言具有重大意义。如果证人提供的证言与从犯或共犯不一致,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有权向证人提出质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证人质询,询问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证据,但不得超出本案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定程序中当庭出示或者在规定程序中出示,当事人有权对证据提出意见,并可以就有关证据向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进行质证或者辩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诉讼参加人有权对证人质证”。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诉讼参加人有权对证人的证言提出质证,要求证人解释或者辩解”。 因此,如果证人提供的证言与从犯或共犯不一致,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有权向证人提出质询,以核实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