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跨国保险业务经营的监管原则: 1.任何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 2.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和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 3.设立跨国界保险机构应由东道国和母国监管者协商决定; 4.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国外保险机构应该受到有效监管。 为了实施有效监管,必须加强各国保险机构和监管当局之间、以及监管当局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还要在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进行考察。 二、外资保险公司监督的机构 外资保险公司进度的机构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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