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罪辩护后还能做量刑辩护吗? |
释义 | 无罪辩护后还能为被告人做量刑辩护。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后,是可以做量刑辩护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人民法院对于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一、发生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流程 民事诉讼开庭流程如下: (1)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 合议庭要在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二、认罪程序的规定有什么 认罪程序的规定: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三、公诉与自诉是什么意思? 自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诉讼。公诉的对称。这类案件属于告诉乃-论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前者指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等,后者指轻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绝抚养罪等。 公诉:公诉案件是指由国家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告权,指控被告人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要的。公诉案件一般要经过如下过程: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对认为构成犯罪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认为构成犯罪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调查及控方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双方的辩论,核实证据,查清事实,然后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是否有罪及罪名和量刑进行裁判。在以上过程中,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视情况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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