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侦查阶段会见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律师侦查阶段会见的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一、会见的具体规定 (一)、会见的地点 (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二)、会见须持有的证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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