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二轮土地承包也叫土地延包,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基础上进行的调整。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到土地无外乎二种情况:一是个人原因所致。例如当时认为种地不挣钱,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外出打工,但户口没有迁走。还比如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或是自愿放弃承包地,从而失去土地承包资格等。,第二种情况就是由村里个别领导干部不依法依规办事,甚至于胡作非为所致。,二轮承包土地政策: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签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一般是从1997年或者1998年开始,期限30年。,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承包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限应当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但也有一些地方为了解决人地矛盾,频繁调整土地,真正达到15年的很少。1993年,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为了及时指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随着延包工作的陆续开展,国家有关政策曾多次对土地承包的期限问题做出规定。如,1993年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台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基本上第二轮土地承包就是对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延包,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如果说没分地,要具体看是有什么原因,再找解决办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